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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低价向管理层转让股权是否认定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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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6: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一般的理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向管理层低于公允价转让股权,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但如果是二股东向管理层转让股权,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股份支付?二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有差距,但相差不大,二股东担任公司董事,属于公司创始人之一,但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被认定成股份支付,理由是什么?不认定为股份支付是否能够站得住脚?
发表于 2016-11-8 09: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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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4: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符合股份支付的几个条件,不一定非是大股东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二股东也是股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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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2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确认为股份支付,因为此次低价转让股份的目的是为了留住管理人员,符合股份支付的确认条件。是否确认股份支付与股份的来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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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09: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出于谨慎的角度 认定为股份支付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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