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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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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0: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召开股东大会吗
发表于 2008-11-11 0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要的吧,不知是特别决议还是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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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1: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具体要看你怎么个变更法了。
如果是变更募投项目的,一定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只变更项目地点的,可以免于上述程序,但是仍然有公告义务)
如果是其他情况的,不用上股东大会,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详见《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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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2: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自己看书的范围太小了,很多交易所得文件没看。《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在06版的黄宝书里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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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07: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dboywang 的帖子

还要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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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1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并没有提到公司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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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0: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可以看出,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所以如果做出变更,同样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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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1: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七楼意见,应该是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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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8: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债券募集用途不能改变,证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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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没有规定不得变更资金用途,仅规定了必须用于核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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