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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27|回复: 6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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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否可以董事会决议确定一部分发行对象,同时划定一个发行对象的范围?例如确定向控股股东发行部分,其余的部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认购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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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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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样的话不能提前定价。大股东要接受询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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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heiheihaha 的帖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中有如下规定:
……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

即是说控股股东认购价格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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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4楼的:
如果是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可以采取事先定价的方式,只要符合非公开发行办法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就可以了,所以如果确定是由控股股东认购的,可以事先确定价格,但股东大会表决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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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1: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lneo 于 2008-11-12 10:44 发表
回4楼的:
如果是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可以采取事先定价的方式,只要符合非公开发行办法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就可以了,所以如果确定是由控股股东认购的,可以事先确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这个是公开发行吧。
非公开发行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打折的对价当然是锁定期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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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需要保证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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