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ngzhe915 于 2011-10-31 10:11 编辑
有两个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比例问题向大家求教?
一、中外合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外资比例低于25%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 外经贸部令第1号)规定,外资股东认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规定,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两个法规中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时,有的都是发起设立,并没有提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根据后来陆续颁布的外资法规,对于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已经予以认可,并从外汇、税收方面予以规范。但就整体变更环节,是否允许外资比例低于25%?
目前整体变更需要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是否接受这一情况?
有没有整体变更时外资比例低于25%,且通过商务部批准,并成功上市的案例?
找到一个案例,三花股份,2005年上市。2001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此时外资比例低于25%。2003年,公司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经商务部批准。
但是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整体变更时未经商务部批准。等到已经成为股份公司2年后,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企业性质。 二、上市后外资比例低于1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规定: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前文提及的三花股份和景兴纸业均在上市后突破了这一比例,即外资股的比例低于10%。 请教有无比较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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