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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牌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属重大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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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4: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牌公司A拟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申报挂牌,需要报送两年一期的报表。原有一家有同业竞争的公司B,2014年底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梳理公司组织架构,拟先进行控股再吸收合并,完全消灭B公司。2016年3月B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7月吸收合并完成,A吸收B,B注销。AB均无其他子公司。问题如下:

     (1)A为挂牌主体,申报报表是否只需要报送A两年一期的单体?B只需要披露一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即可。
     (2)A在报告期内吸收合并B,属于重大重组吗,资产重组或业务重组。B的体量比A大。在公转书中如何披露,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那节披露,还是当作子公司披露。
     (3)B的尽职调查范围也需要从2014年开始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2号 2008.5.19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近 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号  有如下规定:
"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 或营业收入利润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 50% ,但不超过 100% 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规对首次公开 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 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八的要求, 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发表于 2016-11-10 17: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 此举有助于消除同业竞争,而且不会引起实际控制人变化,无重大障碍和问题。
2. 对以前年度做一个模拟的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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