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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一道公司法的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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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9: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本,但不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本帖最后由 田园牧哥 于 2008-11-12 1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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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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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算利息。认股人既然来认股了,就应该是同意的。决议没有通过那应该是发起人的意思,所以应该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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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似乎不难

错!  因为返还是要算利息的!发起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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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2: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田园牧哥 的帖子

返还股本是肯定的,但是否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
前一条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可以说是发起人的责任,作为代价,必须支付认股人利息。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发起人能控制的。不设立公司,也不是发起人单方面决定的,而是创立大会认股人一同决定的。因此,我认为发起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不用支付利息。
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也是有免责条款的,募集股款的邀约,本身也是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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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xiaochenwu 的帖子

四楼的分析的很好,同意四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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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xiaochenwu 的帖子

我找不到任何不同意四楼的理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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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返还,公司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可以不返还,大家岂不是都可以利用这种方法白赚利息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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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四楼的

公司法第95条对发起人责任里,第二款是有规定的: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实际上,公司不成立的决议是由过半数认股人做出的,那么无论什么原因,在此之前认股人已缴纳给发起人的款项应该被认为由发起人支付这段时间的机会成本。
公司法91条,创立大会行驶职权的第七项就涵盖了不可抗力的问题决议不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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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6: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返还,不然要特别指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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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7: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ttin 于 2008-11-12 15:49 发表
应该要返还,公司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可以不返还,大家岂不是都可以利用这种方法白赚利息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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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发起人拿了钱应该不会放在保险箱里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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