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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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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2: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内某拟上市公司A有一家控股子公司B,B公司从事禁止外商投资的矿业行业。现在拟上市公司A拟引战投,战投是一家在国内注册的LP制基金C(C基金在A公司持股不超过15%),该基金有一家LP是在国内注册的中港合资企业D,D企业有50%的外资成分。

这种情况会造出拟上市公司A违反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吗? 换句话说,B公司从事的矿业项目会因此被认定为外商投资项目,从而纳入产业指导目录的禁止类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22: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11-3 09:17 编辑

股权结构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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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2: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如果不作为引进战投的募投项目,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具体看证监会怎么问,如果让你找商务部出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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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0: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执行“一滴血”政策,建议清理

点评

“一滴血”+2  发表于 2012-10-11 10:45
“一滴血”政策,牛啊,哪来的说法?  发表于 2011-11-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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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09: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egive 的帖子

就是无论套多少层结构都绕不开呗? 尤其涉及稀土、萤石这种敏感储备

但是发改委和商务部门追得时候,真的会一层层股权结构无穷尽追上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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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情况下视这样,除非证监会它疏忽未关注着点,但是如果关注,那这个项目肯定完蛋。
所以,出于谨慎考虑,建议清理。
因为如果外资靠多层的手段进入外资禁止进入的行业,那中国的外资禁入政策就形同虚设了。
而且外商投资境内投资规定也要求,外资禁入的行业是不能境内投资的,外资限入的行业需要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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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两个案例,不知应该如何理解

一、厦门钨业

厦门钨业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分别拥有一座相当规模的钨精矿,直接从事钨矿采掘(也是外商投资禁止类)
厦门钨业第三大股东(持股约10%)直接就是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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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洛阳栾川钼业(国内最大的钼业企业之一,拥有全球最大储量、最高品位的三道庄矿)

香港上市公司,H股占比接近25%。
它自己的表述是“本公司H 股发行并上市后,于2007 年10 月16 日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
份公司。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7 年10 月31 日颁布并于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中规定钨钼的勘查和开采被列为禁止外商投
资产业。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产
业政策的函》(豫商资管函【2011】1 号),本公司系由于境外上市而变更为中外合资股
份公司,以便发行后完成执行工商变更登记、外汇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与外商
直接投资企业应有所区别。因此,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果
未来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相关产业政策,则可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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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2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咨询一下商务部门,改问题自身是不太好把握的,上述一些案例不一定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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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我个人这样理解:
1、首先要明确原则,即,外商只能在鼓励、允许或限制类项目内投资,对于禁止性的项目,外商不允许进入。
2、但是,10号文的规定,是的对如何界定禁止进入,有了一个可商榷的标准,具体如下:
(1)10号文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同时,10号文第二条规定“被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人工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外国投资者不能以并购方式从事禁止性行业经营,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投资不达到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标准则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外资企业标准是外方持股达到25%,那么,如果外方持股不超过15%,并且被投资公司不谋求外企企业待遇,则外国投资者是可以在25%限度内进行投资的。
(3)10号文第九条,对于被投资境内企业接受外国投资者投资后定位问题的描述,也从侧面支持了上述推论。
3、如果上述推论成立,那么楼主所列出的B公司,不论外国投资者投资A公司先还是投资后,B公司都是单纯的内资企业,而因为A公司外资占股只有15%,并且A公司也不谋求外企待遇,所以,案中的外国投资人入股A公司是可行的。
但是,因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有程序限制,如果是协议收购,应当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并公告,正常说这是不用审批的,但是,按照国内的办事风格,报告期间证监会是否对此是否持异议合作额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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