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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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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1: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
假设上市公司股份由股东A转让给B,假设A、B持有公司股份均超过10%,转让比例为5%,A与B受同一控制人控制,那么是否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呢,如果披露,是谁来披露呢?
发表于 2016-12-1 09: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披露,A和B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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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09: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6-12-1 09:56
需要披露,A和B都要。

为什么呢,根据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这么说的话A和B算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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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计算问题,你股权有变动当然需要披露了,尤其是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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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能有相应的法规支持么?我昨天看了半天,感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唯一可能是他们之间转让,左手倒右手,最终导致第一大股东变化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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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6-12-16 10: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按照规则,A、B双方都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虽然是同一控制人下,但如不披露,投资者将无法了解到相关信息,这种影响投资这决策的事项,必须披露。同时,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如原A+B合计持有的股权大于30%,实际控制人最好(可能为必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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