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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法101条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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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12: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二)中,未弥补亏损是否指,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负值金额?
(三)中的股东是否先向董事会提出请求?且董事会必须决议同意并发出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是否指,董事会决议中载明“此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提议召开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先向董事会申请,若董事会同意的话,就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若董事会不同意的话,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不履职或无法履职,监事会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以上疑问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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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4: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支持一个

回贴是一种美德

只要家人快乐我就觉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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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2: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项:未弥补亏损就是未分配利润数值数额。盈余公积可以补亏,但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才能行使之,故不能自然抵补
三四五在公司法102条解答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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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4: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股东、监事会需要提请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召开的话,就属于董事会召集的情形了。这里,是规定10%以上股东、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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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5: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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