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A公司为拟上市公司,IPO申报期为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A公司拟于2017年与B公司参股设立C公司,设立时A公司占C公司30%的股份,B占 70%。A公司计划2018年视情况收购B公司中C公司的21%股份,从而达到控股。A与B不存在关联关系。
2、相关规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3、问题:上述规定是针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那是否适用前述的案例? 若适用:(1)若A对外投资成立C时,已经达到上述标准,是否需要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运行时间?(2)若投资C时未超上述规定,但收购B公司持有C的21%股份的时候,达到了上述标准,是否需要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运行时间? 若不适用,上述的投资时点以及收购时点占比达到20%、50%以及10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比,是否有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约束? 另,因为是新设企业,无上年数据,而条例中的对比数据均是上年数据,此情况该如何判断?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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