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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和“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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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请教各位,能详细的解释一下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两种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含义么?最好能举了例子说明一下,非常感谢。

2、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请教各位,上述两类主体是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还只是一部分股东??谢谢。
发表于 2011-11-7 10: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公司是一方,股东是 一方;除了公司与股东以外的均是第三方。
2、一般指单个股东控股的国有公司再投资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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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你的第一个问题吧:
公司通常都会有一个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效力是对内的,而登记的效力则对外;通常来说,公司股东变更之后,公司会办理变更登记,由工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但也存在公司只变更股东名册,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举个例子,深发展成立时候的股东为A与B,A随后将股权转让于C,深发展股东名册已经变了,但是深发展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就形成了问题1的情形,这样下来,C是深发展的股东,在深发展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而A则不是深发展的股东了,不能在深发展(对内)行使股东权利;但如果A以深发展的名义与第三人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形下,深发展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深发展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A以深发展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人要求深发展担责,深发展可以登记抗辩,从而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登记对抗效力,登记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该法条中的第三人并不要求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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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7: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从略懂法律谈起 的帖子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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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7: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shi2003 的帖子

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能详尽一些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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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9: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inguangyao001 的帖子

一般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再投资被认为是国有投资;现实中 国有绝对控股(50%以上)的再投资也被视为国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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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17: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所说的“第三人”包含善意第三人吗?之前一直认为公司法的登记对抗主义和物权法一致(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前一段时间看了一本关于公司法的著作,其中谈到了公司法此处的“第三人”不包含善意第三人。故有此疑问,难道股东名册即使登记了,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对抗非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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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2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公司法解释三。有关于股权转让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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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2: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略懂法律谈起 发表于 2011-11-7 23:07
说说你的第一个问题吧:
公司通常都会有一个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效力是对内的,而登记的效力则对外;通常 ...

有点不同意见,营业执照变更是在营业执照上面的相关事项发生改变才需要变更,否则上市公司不是天天要往工商局跑。如果不工商登记备案,企业今天拿这份股东名单忽悠人,明天拿另一份股东名单忽悠人,会出大事的,所以政府认可的才是唯一结果,受法律保护。一般指的是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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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2: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鸽晓祺 发表于 2012-7-10 22:59
有点不同意见,营业执照变更是在营业执照上面的相关事项发生改变才需要变更,否则上市公司不是天天要往工 ...

第一,营业执照所记载事项的变更是工商变更,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可表述为“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关于上市公司方面,回复中用“深发展”作为事例,可能存在误导,因为深发展目前是一家上市公司,应更正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约定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并一定触发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工商备案等程序,上市公司确定股权登记日之后,相应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问题讨论的是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效力,登记对抗第三人(该条款中的第三人不必然要求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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