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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IPO前的股权激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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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4: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1-11-7 14:52 编辑

某企业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打算实施IPO前持股激励安排,因为现在规定要求境内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所以想请问下改制前(即有限责任公司阶段)能否引入间接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中方投资者,如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被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呢?

多谢指点。
发表于 2011-11-7 14: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排持股公司肯定没问题,另外个人直接持有中外合资类股份公司的股权现在实践中也有突破,可以向当地商务部门和工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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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息确实吗?好像个人直接持有中外合作企业股权有一个时间上的界定,现在没有限制了吗,有没有类似案例?  发表于 2011-11-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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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4: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这没有什么障碍,不知道楼主的疑惑在哪。

点评

疑惑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股东能否是有限合伙企业。  发表于 2011-11-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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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正在做得一个项目,中外合资企业,股东里面有创投,形式为有限合伙。另外,如果为股权激励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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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zguoqing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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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如不需要保留壳公司,可将公司解散,股权变更至自然人名下即可,不建议在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纠结,意义真的不大,关键是持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安排倒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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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 股权结构要清晰  同意楼上的 用有限合伙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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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还是没有搞明白 大家能更详细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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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4: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ukeyan 的帖子

可以参考一下“向日葵”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商办资函〔2009〕17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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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7: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日葵、九州通都是自然人直接入股的,不过他们都有特殊情况,你可以自己研究下区别。从税收上考虑,可能还是有限合伙好,可将有限合伙设在新疆,应该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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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uoqing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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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0: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ankery 的帖子

请教,有在新疆做过的么?我比较关心异地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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