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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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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2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此处“不申请豁免的”是否是指既符合第六章规定情形,又不申请豁免的情况?
例如:欲以协议收购某上市公司31%的股份,超过30%的部分,即1%需以要约方式收购,如符合第六章第六十二条的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不申请豁免,就需要发出全面要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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