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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不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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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9: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11-11 08:15 编辑

一家国有控股的公司,国资占30%、二十余名自然人供占70%,现在这二十余名自然人中合计共转让出50%的股份,这50%为两个法人受让,A法人与B法人,B是A的全资子公司,那么实际上A控制了这家企业50%的股份,为相对控股,那么这家国有控股公司实际上通过其他股东的转让已经失去了国有控股地位,那么这家公司的股权转让需不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我不甚明白的地方是 国资并没有变,但是控股地位没有了,那么是不是也要进行申报批准这个程序呢?
请教各位大侠
发表于 2011-11-10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做好内部决议和产权变更登记(将企业性质由国企控股变为国企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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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andrew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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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2: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国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应该是要履行报批程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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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控股通常指50%以上,30%-50%通常为相对控股,实际上此种变化的实质是国有控股企业变成了国有参股企业,至少是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化,而且不知道说的对不对,B和A很可能是之前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控股或控制的公司,不知道是不是管理层成立的公司,如果从上市角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3号令,最好做资产评估和国资报批(当地国资部门),特别是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不要留有瑕疵,否则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时点,省级国资委会提出意见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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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busishu + 9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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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09: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谢谢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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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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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09: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得看这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净资产、转让价格多少了,公司规模很小的,业务是该国企母公司的非主业企业的话,一般不需要,事后给国资委打个报告好了。但是建议还是先和省里非正式沟通下的好,征得口头同意,以免影响其他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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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0: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国有变成非国有,这个变化相当大,没有当地国资部门批准的话,这事不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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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2: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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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各地具体规定,有些地方明确规定该种情形属于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履行报批程序。从谨慎角度处罚,建议根据内部审批权限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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