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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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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3: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uanzhiwu 于 2011-11-14 13:23 编辑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拟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更换主承销商的,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但是后面又说“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 这里说的是仍然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还是不用履行申报程序了?反馈意见不是包括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这个阶段?
而且以前的表述都好奇怪,“股票未发行前”这是个什么阶段,怪别扭的!
发表于 2012-9-10 23: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股票未发行前实际还是有分几个阶段的,第一,是初审未召开反馈会的;第二,召开反馈会已出具反馈意见但仍未上发审会的;第三,已上发审会但仍未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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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1 1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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