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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牌照外资持股比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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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7-1-2 23:53:23 |阅读模式
诚心向各位前辈求教:

1、根据现行有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是否意味着《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所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均可投资且比例不超过50%即可?经我们咨询工信部,答复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不允许外资持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如下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2) 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6)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经我们咨询工信部,对该文的解读的是仅有港澳投资者可投资上述门类的增值电信业务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我们理解这种解读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是否仅允许港澳投资者投资该等增值电信业务?

发表于 2017-1-3 10: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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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国家部门都有了说法,你就遵照执行吧,看能不能绕道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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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4: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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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上来说没有完全限死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工信部于2016年5月向由日资100%持股的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发放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就说明不仅仅港澳投资者可以参与这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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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22: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master 发表于 2017-1-3 14:24
从法规上来说没有完全限死吧,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 ...

工信部答复: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允许港澳投资者之外的其它外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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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6: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franceandjuliet 发表于 2017-1-3 22:26
工信部答复: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允许港澳投资者之外的其它外资投 ...

这么明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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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 12: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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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1-3 10:36
既然国家部门都有了说法,你就遵照执行吧,看能不能绕道香港?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司是上海国资委下的一家国企,A股上市公司,目前准备申请持有IDC/ISP等增值电信牌照;
但是在前十大流通股中有两家外资银行,占比不大,两家加起来0.5%左右;这种情况算是外资持股申请的情况吗?
还是走正常的内资企业审批流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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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1: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外资就得申请,与比例大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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