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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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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7: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时间问题,具体是那个文件规定的?
发表于 2008-11-18 17: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出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第四章
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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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8: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一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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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13: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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