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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提前确认收入多交税,导致今年收入规模大幅下降,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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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5: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电梯制造企业,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均为第一大股东委派。2010年,由于公司管理层受到较大的外部业绩压力,电梯收入以发货作为确认原则(准确地应验收合格确认收入)。2010年公司提前确认了4000万销售,未开据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提前申报了4000万元销售。2011年,公司预期业绩没有体现,而2010年提前确认的收入需要解决,2011年不再按发货确认收入。公司2011年1-10月增值税申报表反映销售大幅下滑,为2010年全年的50%。

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可以让审计按准则还原2010年收入,再去税局解释吗?(2010年按审计准则确认收入,比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少4000万)
发表于 2011-11-22 15: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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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谎话的代价是需要一连串谎话去圆的,现在已经11月了,估计与税局沟通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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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6: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2010年公司提前确认了4000万销售,未开据增值税发票。”应为“并开据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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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采取滚动调整和慢慢消化的方法。增值税是国税,恐很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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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0: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审计师可以冲回2010年提前确认的收入,这种调整对目前的增值税没有影响,因为这些收入今年确认收入也是确认的,但是这样会导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出现较大差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等项目都会存在差异),可以解释的过去吗?另外调整上年业绩,相关利益单位不会追究现在管理层责任吗,这种调整就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可以瞒天过海吗?   如果这两项风险都可以承担,就可以这么做。(因为不会涉及到减少、延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比较容易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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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2010年度报表,请税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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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应如何处理啊?关键是怎么解释变更理由呢?  发表于 2011-11-2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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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可参见国税总局2011第40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对于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因此上面公司既然已开具发票,即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无论在会计准则上是否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对于2010年的处理方式建议为:调整收入4000万元,但对应的增值税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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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1-11-23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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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浅见 可以去说 但如果把09 10 均作为申报期的话 有认为调整收入 利润的嫌疑,无论是否解释的清楚 都会给人以不诚信的印象 试问一个有此前科的企业 上市后会不会同样利用会计差错、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来调节利润呢, 所以 即便是能调整10年数据,也不能将09年作为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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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政策要有连续性,应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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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1-11-2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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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9: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考虑因公司管理层受到较大的外部业绩压力的原因而导致提前确认收入的话。
      其实像楼主所说的电梯产品提前缴税、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在国内很多地方,在很多涉及到产品需安装验收的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形。
      主要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导致的。在企业没有涉及上市之前,这些企业的会计核算思路基本上往税法方面靠近,以便使得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没有差异,省得在汇算清缴时还得纳税调整,税务局也很乐意,因为这样他们能够提前收税。
      另外,这里面还有第三个角色: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是小所,很多情况下,他既帮企业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也帮企业做税审。为了不使得他们审计变得麻烦,他们给企业的意见就是在发出货物,收到货款及开具发票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长此一往,企业就习惯了这种思维了。
     但实际上,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原则,涉及到安装验收的产品销售时,只能在产品最终验收后才能确认会计收入的,不管企业是否开具发票的。如果企业提前开具发票,只是发生纳税义务。楼主所说的企业在产品发出时开具发票了,其实企业已经按照税法的要求缴增值税了,不存在还要跟税务局去解释的问题了。如果要解释的话,就是要申请2010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转移到2011年来弥补调增收入产生的所得税缺口了。只是2010年收入的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负责IPO的会计师在审计2010年的收入时,肯定要把这4000万的收入调整至201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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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24 13:59
正确。  发表于 2011-11-2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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