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主办券商2016年12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100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6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39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40.63%(11月45.26%);37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38.54%(11月32.63%);11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11.46%(11月14.74%);9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9.37%(11月7.37%)。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并列第二)、华信证券(并列第二)、第一创业证券(并列第二)、南京证券(并列第二),华泰证券(并列第二)、长城国瑞证券(并列第二)、国盛证券(并列第二)。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271条,涉及72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83条,占比30.63%;推荐后督导类149条,占比54.98%;交易管理类25条,占比9.23%;综合管理类14条,占比5.16%。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行为类别 | | | | | |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 | | | | | 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 | |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 | |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 | | | | | | | |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 | |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 |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 | | | |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 | | | |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 | | | | | |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 | | 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的。 | | | | | |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 | |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 | | | | | 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 | |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54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47.60%(11月50.82%);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18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52.40%(11月49.18%);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0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0%(11月0%)。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太平洋证券、东方财富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东方财富证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中金公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川财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推荐挂牌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5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信息披露错误等情形。 (二)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5条问题突出,第15条发行备案申请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中介机构未就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管理情况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未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未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依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表述不清,未提交自愿限售认购对象的限售申请,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对赌、回购等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存疑,发行备案文件中计算、文字错误,未提交可编辑word版备案材料等问题。 (三)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3条问题突出,主要为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四)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变更主办券商业务中承接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协议未按照模板文件编写,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文件中股东大会决议中未列明股票转让方式也未提供相关议案、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中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 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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