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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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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问题:“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为什么要加这么一句,难道是为了说明本条适用于借壳上市?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这个是什么意思,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是否是为了反过来推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这些标准?实践中如果体现这句话的作用,望高手解答。
发表于 2011-11-23 21: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防止蚂蚁搬家式变相规避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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