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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PE的LP的LP的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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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2: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E的LP的LP的LP为一家公司W,(1)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如果W转让其在下一级的份额,是否可行?是否需要补充披露这个事情?(2)公司上市后且PE在锁股期内,如果W转让份额,会构成违反锁定期承诺吗?当然,这里的一个前提问题可能是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中对于PE的披露程度如何。 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2-5-9 09: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是拟上市公司?W?PE持有拟上市公司权益还是拟上市公司持有PE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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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3: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
1)如果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主动向你问起是否有变更,则还是需要补充最新的信息;
2)当然不违反承诺函!【因为一般承诺函只是开到直接股东】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息一般到LP即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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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2002win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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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7: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追问一个: 如果该PE的LP 还存在代持呢?是否要披露还是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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