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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5%股东转让是否按照《证券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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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4: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证券法》47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请问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这条执行?问了几个朋友,有的说受这条限制,有的说否。我认为新三板公司肯定不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新三板公司应当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那么是否按照其47条规定,对5%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制?高手能否给个解释?谢谢!
发表于 2017-1-19 15: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三板5%以上的股东不需要遵守47条短线交易的规定。新三板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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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 2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冥王2014 发表于 2017-1-19 15:35
新三板5%以上的股东不需要遵守47条短线交易的规定。新三板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谢谢您!
按照规定是这样的,实践中是否有公司这么操作过?我的意思是持股5%的股东不按照这一条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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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12: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执行吧。。。。三板公司好多规则都是参照上市公司标准的,个人意见,如有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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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5: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股转有问答说过这个问题,没有强制禁止,但是建议不要进行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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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07: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这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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