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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规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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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基金资产不得投资“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各位,怎么理解?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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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3: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并不矛盾。
后者是前者的特例,遵循特别规定。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其中基金只是一类。按照后者的规定,基金不可以参与,但其他类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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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1: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承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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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1: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楼说法。实践中这个回避条款也确实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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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13: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而且即使有矛盾的话,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效力也要高于承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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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8: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后,理解如下:

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外,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余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以任何形式买卖承销期的该证券。(承销期过可以)

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外,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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