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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地跨市迁移,是否构成新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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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7: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高手: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我们在项目中,有一家企业,目前希望从A市迁址到B市。那么这家企业在迁入B市后,是否构成法律层面的新设?在A市的注销程序是否应履行相关的税务清缴手续?


发表于 2011-11-30 17: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 先锋币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1-11-30 17:1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因此,LZ提及的公司跨市迁址只需要迁入地工商部门接收并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等,不属于法律层面的新设,不需要履行注销程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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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8: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是把住所从A市迁入B市,只要办理变更住所的变更手续就行,不算法律层面上的新设。如果把设在A市的公司注销,在B市重新设立,肯定属于新设。
在A市注销程序肯定要履行相关的税务清缴手续,具体的程序,咨询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各地的情况会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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