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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治理方面的几个疑难问题,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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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记录人可以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曾为上市公司提供过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多久后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3、法规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年内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基数。
   尚在限售期的也能算入基数?还是限售期届满后才能计入比如股权激励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4、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需要先通过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是否需要2/3以上通过?

5、以5%的股东作为激励对象时,需要无关联股东1/2以上还是2/3以上通过?

6、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分期授予的,要求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且每期的定价原则均应遵循首次授予的原则(否则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那么每次授予的定价基准日是否是同一的?

7、创业板网络投票:发行公司债不用网络投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用网络投票?股权激励不用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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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着回答一下,不对之处,还请指正: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记录人可以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回答: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中没有类似的条款,新公司法会议记录中:
1、股东大会,为主持人、出席的董事签字
2、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3、监事会,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其他法规中,也没有会议记录人员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要求条款。

2、曾为上市公司提供过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多久后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回答:《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三条 第5款“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但是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  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中第三节第39条第4、5款“(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是否均有一年的限制,实在没有找到适应的法条,实践中也尚未遇到


3、法规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年内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基数。
   尚在限售期的也能算入基数?还是限售期届满后才能计入比如股权激励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回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7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个人理解,尚在限售期的也计入次年基数。



4、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需要先通过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是否需要2/3以上通过?
回答: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即超出董事会审议担保范围),董事会仅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以上同意此议案即可。
1、《深交所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议其权限内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没有要求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
2、延伸一下:《上交所上市规则》: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5、以5%的股东作为激励对象时,需要无关联股东1/2以上还是2/3以上通过?
回答: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几个备忘录中,股权激励的表决要求“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未要求非关联股东再表决
2、延伸一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51条 管理层收购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规搜索的不全,不太确定是否其他法规中有此规定


6、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分期授予的,要求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且每期的定价原则均应遵循首次授予的原则(否则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那么每次授予的定价基准日是否是同一的?



7、创业板网络投票:发行公司债不用网络投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用网络投票?股权激励不用网络投票?
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年3月17日)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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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2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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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题,同等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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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1: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6题:《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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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2题补充一下,25%是分年度,但是董监高买入之后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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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22: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3题,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2.        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继续以前述张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继续以张先生为例,2009年度,张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张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张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
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另外,借贴确认一下,董监高的妻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与董监高持股合并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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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finantree 发表于 2011-12-1 22:33
关于第3题,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2.        如何计算上 ...

我认为不合并计算,规范问答里说的是名下直接持有的,但是需要注意深交所的三个规范运作指引中对董监高妻儿买卖股票的窗口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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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21: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庙 发表于 2011-12-1 21:02
第6题:《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 ...

我就是看到这条法规,不明白限制性股票“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的含义,如果定价原则以董事会决议日为定价基准日,那到底是每次授予均以第一次董事会决议日为基准日,还是指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日分别为该次授予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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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授予价格原则指的是确定价格所依据的时点上公司履行的何种程序,而不是每次都是同一个价格。  发表于 2012-2-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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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7: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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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6: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题挖的好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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