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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下业务重组是否需要累积计算以及运行时间如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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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6: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12个月内,拟上市主体实施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运行时间如何要求:
一、
1、B先收购一个股东A控制的C公司,超过原规模的100%;
2、12个月内,又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的D公司,超过收购C后规模的20%.
C、D公司业务与B公司业务有上下游或同类的关系。
二、
如果上述情况中,A仅持有C公司的60%股权,在第一步收购该部分60%的股权后,相隔几个月又收购剩下A股东的近亲属(非直系)持有的40%股权,再收购上述的D公司控股权。
上述一与二两种情况对申请上市的时间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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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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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6: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1 如果是a为控股股东,则收购c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对时间没有影响,收购d,20%以上,应该是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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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
1、B收购C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规模超过100%的话,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之后,B收购D公司,业务相关,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规模超过20%不达50%的,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时间从收购日开始计算。
3、综上,第2次收购的运行时间已经涵盖了第1次收购的运行时间,因此,报材料的时间应当至少为第2次收购的收购日之日起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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