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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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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是会计处理吧。
依鄙人查阅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处规定即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因此,此种情况工商和会计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及2010年准则解释:(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
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表述是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上述表述的核心是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只是说明合并方以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并未规定被合并方如何对合并方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查找会计准则及解释,也并未有条例规定被合并方对此情况的处理。
综上所述,结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因此,此种情况工商和会计按评估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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