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主办券商2017年1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100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6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36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37.50%(12月41.67%);42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43.75%(12月38.53%);12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12.50%(12月10.42%);6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6.25%(12月9.38%)。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中信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南京证券、开源证券(并列第四)、民生证券(并列第四)、爱建证券(并列第四)。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207条,涉及72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54条,占比26.09%;推荐后督导类110条,占比53.14%;交易管理类21条,占比10.14%;综合管理类22条,占比10.63%。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行为类别 | | 行为描述 | 记录条数 | | |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 | | 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 | |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 | | | | | | | |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 | | | | |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 |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 | | | |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 | | | | | | |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 | | | | | | | | |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 | | | | | | | |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 | | | | |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 | | | | | 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 | |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63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65.22%(12月52.43%);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9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34.78%(12月47.57%);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0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0%(12月0%)。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国盛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中金公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大同证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九州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推荐挂牌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条和第5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无签章、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信息披露错误等情形。 (二)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5条问题突出,第15条发行备案申请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认购对象身份信息前后不一致或不完整,备案材料中部分表述前后不一致,中介机构未就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管理情况、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意见,未提交自愿限售认购对象的限售申请,对赌、回购等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存疑,未提交可编辑word版备案材料等问题。 (三)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3条问题突出,主要为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四)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文件中股东大会决议中未列明股票转让方式也未提供相关议案、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中做市企业挂牌日期错误等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 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