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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系列3——我们的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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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daniu 于 2011-12-5 11:25 编辑

我们的不认真
论坛里有个兄弟提了个问题: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和股份公司一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可以在同一天召开么?如果可以在同一天开,那创立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是不是能同时发出?即在创立大会15日前发出,但通知发出日董事会成员还未经创立大会确认哦?咋办?难道一届一次董事会的通知时间应该是开会当天?
这是个有心的兄弟,记得以前也曾经和别人讨论过这个问题,但论完就过去了,大家都觉得这不是个多么重要的问题。重新想了一下,形成了以下看法:
这里的几个时间点确实是立法所没有认真考虑、在实践中也是比较随意和混乱的:1.创立大会的时点;2.公司取得执照的时点;3.一届一次董事会的时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提前十天通知,那么,申请设立登记就要相应的延后。
但通行的做法是创立大会和一届一次董事会是同一天,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非常明显的:当天创立大会选举了董事、监事,马上开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董事长、高管、监事会主席等,不论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当天产生,新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其他工作得以顺畅展开。
而公司法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到效率的因素,或者说公司法考虑的是公司常态下的情况,对新设公司的特殊情况没有给予考虑。
这里还存在一个董事会的通知谁发出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董事会有下设办公机构,召开会议的通知实际是由它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出的。但创立大会选出董事成员后,因为没有开一届一次董事会,董事长没有确定,办公机构人员没有确定,实际上是没有适格的主体提前发出通知的。
所以应该对新设公司一届一次董事会的召开做特殊规定:1.无需提前发出通知;2.由创立大会或发起人决定当天或稍候召开,即一届一次董事会的召集权在创立大会或发起人。
另一个兄弟建议:可以同一天召开,实践中也是这样。对于会议通知时间问题,如果做得严谨点,可以由与会股东(针对创立大会)、董事(针对董事会)做一个决议,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一致同意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即可。可我觉得,这个做法一点都不好,刚刚设立的公司就开了个违反公司法的坏头,非常不利于公司良好治理结构的建立。
再后来有个兄弟在下边跟了个贴,说多大个事,不值得讨论。不由得让人多想了一些。我们的工商机关,面对全国成千上万的公司设立登记,难道他们就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吗?当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全国形成那么热烈的讨论,难道就没有人注意到这样具体、解决起来又很容易的问题吗?这几乎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只要有一点点认真,我们就能让这个细节完美起来。
可我们偌大个中国,竟然会让公司法把这个小漏洞留下来,那么多工商机关的公务员,难道没有人看到这样的问题?以中国人的聪明,要发现这样的问题太容易了。只能说,我们做事太不认真,我们太能得过且过。这个不认真的背后,是我们民族和每个民族个体独立人格的缺失,这种得过且过,会和其他劣根一起,拖住我们民族进步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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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feng31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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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ill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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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3: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提前通知董事候选人,反正他们也是需要参加创立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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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7: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谨是法律必须要做到的。同意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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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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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1: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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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3-6-6 11: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有漏洞是正常的,需要不断完善。这种规定也就是因为实践中没引起啥严重后果,所以都觉得无所谓
赞楼主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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