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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请教)股份支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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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6: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另外一个投资公司。B、C为小股东,10年6月引入战投,入股价格7元/股,9月B将其控制的3%股权、2%股权按账面值转让给A控制的投资公司及C股东,这算不算股份支付呢?
小弟拜谢各位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1-12-5 16: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支付准则适用强调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高管、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二是存在对价支付。
对于条件一,高管、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处理的情形:
① 高管、其他职工以较低的价格受让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IPO企业股权,以及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的;
② 对于IPO企业高管及其他职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间接持有IPO企业股权的情形,若符合股份支付原则条件,也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相应处理,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可以按照为IPO公司提供服务的高管、其他职工在间接持股公司投资比例来计算股份支付费用(不在IPO公司任职的人员持股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二是对涉及高管及其他职工持股公司的公允价值应单独采用其适用的估值技术和方法确认股份支付的价值,而不仅仅以IPO企业公允价值作为计算基础,对高管和其他职工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IPO企业股权在公允价值计算、结果方面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③ 对于IPO企业用自身权益工具以低于公允价值购买、换取外部单位核心技术、咨询服务等情况,也应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原则进行处理。
2、不属于股份支付准则适用范围的情形:
① 对于IPO企业为明晰股权关系,落实原有职工权益、解决代持股问题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
②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外的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高管及其他职工的情形;
③ 自然人股东与其亲属间因转让、财产分割、赠与等原因发生的股权交易;
④ 对IPO公司股权在同一控制下进行架构重组;
⑤ 原有高管、其他职工股东未按原持股比例对IPO企业同比例配股或增资,如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变动不大的情形等。

综上,楼主所说的情况并不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应当不属于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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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5ge + 3 + 2 + 2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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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6: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给A控制的企业的应该不属于股份支付,而转让给C股东的则要查验清楚C股东的身份,如果属于企业高管的话,个人认为就属于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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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7: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2楼详细的解释!!按照2楼的解释,3楼的理解好像也有误差,B也是小股东,他转让给另一小股东C的话应该不算是股份支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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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8: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支付强调的应该是控股股东的转让行为,如果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应该不算是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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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首先要核查A与B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非一致行动人,事实上不论C股东是否为高管,个人认为A控股公司和C受让股权均不构成股份支付;若是一致行动人,则要核实两次股权转让背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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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1: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照该附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来判断。

就你上面的描述,我个人认为不构成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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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算股份支付,BC都是小股东,小股东之间的转让算个人行为,不涉及A公司的账务处理。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理解股份支付的概念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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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00: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理解各位大侠的意思了!在此拜谢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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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6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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