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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40|回复: 3

请教:新老股东的认定及股份锁定期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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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5: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现有股东之一为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员工组成。该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是在申报期一年以前。现在上市申报材料前夕(约3个月),欲准备将该合伙企业解散,由其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些员工是否为新股东?其股份锁定期是多少?
发表于 2011-12-15 16: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能解释得清楚,但在申报信息预披露之前12个月内进行操作,会导致延长锁定期12月-36月;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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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6: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就看证监会怎么看了,一般这种情况,容易被认为是公司上市后便于员工减持套现,肯定是要解释理由的,另外建议最好让员工延长锁定期,监管机构最讨厌看到上市公司变为高管或员工提款机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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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6: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啊

写得好啊 估计有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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