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存续账户已经投资的交易系分期放款(如委托贷款分期放款),前期款项已经发放并已完成合同备案,后续款项是否不受通知影响可继续根据合同约定的发放。 答:已投项目分期放款不受影响。
2、 投资于热点城市房地产项目和投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否为独立条件?即投资于热点城市的全部房地产项目或投资所有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都不予备案?如果不予备案,那非热点城市的投资非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否可以备案? 答:热点城市非普通住宅项目、非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不受第一条限制。
3、 是否在我司能够证明作为定向管理人已勤勉尽责,并完善产品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方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以符合规范中相关要求以及对于“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的要求? 答:资金流向持续监控应勤勉尽责,不鼓励通道业务。
4、 企业取得土地后的土一级开发用款(如三通一平,拆迁成本款等),是否属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范畴? 答: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出让金。
5、 如何界定流动资金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归还银行借款、归还股东借款?如涉及拆迁补偿、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明确用途的均不归为补充流动资金范畴? 答:流动资金定义参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6、 定向资管计划投资于私募ABS产品,或受让信贷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产品的,其中底端资产为资产包的情况。是否要拆包单独对每笔资产进行穿透审查? 答:需穿透到最终投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