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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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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在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权后,如果不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可以直接发出收购至少5%股份的部份要约,而如果申请豁免被否决就必需发出全面要约,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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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确实是有点不理解!难道是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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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0: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豁免要约。如果收购人认为不满足豁免要约条件,应该主动发出要约;如果提出豁免申请而不被批准,应该是不满足条件,所以,要么保持30%以下,要么全面要约,以保障小股东利益不被损害。
ps这个收购管理办法大概是会里出的最滥的一部法规了(仅从可理解和可操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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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2: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没有仔细看书哈,回头再把第48条好好读读,不要断章取义。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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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价格够低的话,全面要约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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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21: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
申请豁免未同意:全面要约;
未申请:全面要约。
那就是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无论何种情况,此时都要发出全面要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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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2: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只要超过部分,不管是否申请豁免,都要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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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在协议收购超过30%以上部分前先部分要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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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2: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能够获得豁免的自然不用全面要约。也就是说,在收购的时候,就要做两手准备。豁免了,可以备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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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9: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
比如拟协议收购34%:
1、可以协议收购到至30%或以下,然后发部分或全面要约;
2、也可以申请豁免后履行协议。不豁免不批的,可以按1操作,也可全面要约后履行协议。
3、也可以不申请豁免,直接全面要约后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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