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7〕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实施,并就贯彻实施《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全面认真学习《指引》规定的内容,准确把握《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做好《指引》实施的人员、业务和技术准备,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请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所受托管理债券的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按《指引》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报送首次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如确有受托管理债券数量较多、信用风险管理任务较重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期报送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受托管理人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报送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三、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中受托管理债券的范围为报告提交日前1个月月末处于存续期的上市或挂牌债券。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债券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风险类、违约类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规定提交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债券在全部受托管理的债券中的占比情况,占比不足20%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