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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发行对象股份锁定36个月和12个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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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0: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我的问题是:在非公中,有锁定36个月和锁定12个月的,请教各位有没有非公对象中同时有锁定36个月和12个月这样的案例啊,如有,还请各位给下名称,感激各位。

发表于 2012-3-4 16: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同为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参与报价行为,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不参与定价,锁定36个月。可以参考湖北宜化 2012/1/19的非公开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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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76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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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7: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二楼所说,凡是涉及大股东和其他财务投资者的类型,都会存在这种情况;

比如上海梅林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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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盛屯矿业也是如楼上所说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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