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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改制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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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5: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于2010年12月股改设立股份公司,股改涉及部分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公司向国税局提供说明,认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此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注册资本是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局盖章确认以上内容,再加上股东个人的缴纳承诺,会计师、律师认为这个可以接受。

个人认为不可以,因为股改的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股改时应该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进入资本公积-其他,则这部分纳税义务将有可能由未来的公众股东一起来分担。

不知道有没有类似处理的案例。
发表于 2011-12-22 15: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得到利益的个人当然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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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8: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楼主提到的两种计税方式均存在。不过楼主的个人见解有一定的模糊性,2楼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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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9: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函只明确转增股本需缴税,“则这部分纳税义务将有可能由未来的公众股东一起来分担”点解啊?个人认为财税涵未明确禁止,且有国税局盖章确认,律师会计师券商三方意见,完全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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