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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22: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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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二条规定:“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已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并不包括因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途径将来可能持有超过已发行股份30%的潜在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B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行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经查找相关法规,未发现需要履行何种报批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该公司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增持股份的情况。增持股份后前述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30%时,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其它法定义务。”因此B增持发行人股份,应当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
关于锁定期,注意《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就可以。
多谢楼上解答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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