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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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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21: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大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论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是不是都需要并购重组委审核?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14: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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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12: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猜测楼主说的应该是上市公司而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然后我觉得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话,那么跟重组委貌似没关系吧,重组委归上市部管,就好比你做一个非公开,应该走发行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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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4: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有没有募集配套资金
募配资金不超过交易价格,一般是由重组委一并审核;募集配套资金超过交易价格则需要由发行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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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6: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5号)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监会令第127号)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借壳】的交易情形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3、关于合并、分立:
由于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核心环节均为发行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开发行存量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50条第一款“换股吸收合并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价及发行按照本章【即第四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执行。”

综上,可以归纳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为:
(1)借壳上市;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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