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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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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5: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甲公司为一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甲公司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B)经甲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则产生效力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书面订立协议方能入伙

D)无效
2、甲、乙、丙、丁、戊、己为某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中甲是作为股东的国家电力公司委派的,乙是股东工商银行委派的,丙是股东中国银行委派的,丁是三峡总公司委派的,戊和己是两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中,与甲、乙、丙、丁所代表的单位都有利害关系,那么对这一事项的处理应是(

A.甲、乙、丙、丁必须回避,戊、己作出决议即可
B
.甲、乙、丙、丁不应回避,应予戊、己共同讨论并作出决议
C.该决议事项必须交股东大会审议
D.6名董事中有3人赞成即可就该事项形成决议





[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08-12-6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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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5: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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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5: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1、D;2、C
第一题未明确说是否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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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7: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ABC。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第15条规定,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见只有五类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单位都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甲公司为一私营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入有限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甲公司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属于对外投资,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AB正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C正确。D错误,不赘。



第二题:很多人错误倾向于认为: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甲、乙、丙、丁具有关联关系应回避,在只有戊和己的情况下,由于董事不足三人,该决议事项应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错误选择了C,上了题目的当。
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以甲、乙、丙、丁不应回避。故只有B正确。ACD错误。

附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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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7: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题,“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题干表述不严谨

第二题,“与甲、乙、丙、丁所代表的单位都有利害关系”与“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并不一定是同等意思,题目表达有问题

不过,题目的考点还是不错滴!

[ 本帖最后由 tompkin 于 2008-12-6 17: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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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就题二的题面而言,应该考虑的不是关联关系的问题.而且,并不是有关联关系就要回避.如果这样的话,5%以上股东派出的董事是不是任何时候都不参与投票呢?
题目都说了表决的东东与他们所代表的单位有利害关系,就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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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8: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中,与甲、乙、丙、丁所代表的单位都有利害关系”并不代表关联关系,应该说董事会讨论的事项与大多数董事都应该有利害关系,因为涉及到公司利益。只有关联方才回避,这里题目表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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