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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历史上曾经住所地发生变更,招股书、律师工作报告是否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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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 22: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股说明书中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是否需要披露公司历史上的住所地变更情况?如需披露,在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哪个章节披露合适?是否有相关案例?关于公司历史上名称的变更有的是放在公司股本及演变章节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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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2: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没有必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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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21: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不披露呢?这个需要纠结吗? 莫非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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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5: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介要对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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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6: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披露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住址变更。

住址变更涉及一大堆证件的变更,跨区还要涉及税务清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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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7: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没有要求详细地披露住所变更,除非是在近三年的章程修改里面简单地披露章程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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