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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回购普通股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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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其中有一条是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为何此条还要加上一个前置条件?如何理解请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7-5-25 16: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五)依法通知债权人;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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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0: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这个要求是对应前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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