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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5%以上的1名股东(合伙)的合伙人之一是保荐机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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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1: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五湖四海皆知己 于 2012-1-5 01:17 编辑

呵呵,遇到一个项目。发行人引入一个PE,是合伙企业,股权占比不高,但超过5%。

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恰恰是一个券商。

问:这家券商可以成为保荐机构吗? 是否与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有关?是否与合伙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有关?


另外,如果再做一层结构,即券商是上述这家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的出资人之一,是否就规避了核查?
发表于 2012-1-6 14: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券商做为合伙人设立PE?这样的做法太前卫了吧,去年出台的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券商采取子公司方式从事PE,居然还有能规避监管的?
建议券商先设立直投子公司,子公司再和其他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由这个合伙企业作为PE向发行人出资,持股比例超过5%没问题,超过7%需要联合保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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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ping +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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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8: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金佳泰貌似是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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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2-1-16 0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吧。必须另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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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2-2 15: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券商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不超过7%,则该券商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否则不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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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7: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现在大部分的券商应该是国有企业的,在设立合伙企业要受限。除非非国企。
2、关于联合保荐比例,只要低于7%就不需要联合保荐,可自己做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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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其实实务中突破的已经不少了  发表于 2012-2-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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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23: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现在PE都是有限合伙,券商子公司不会当普通合伙的。
不过请教大牛,券商直投既然不能当普通合伙,那么如何设立“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呢?“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那岂不券商设立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只能是有限公司了?

补充内容 (2012-2-4 22:37):
请问finantree,目前有券商子公司担任GP的案例么?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G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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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控股子/孙公司担任GP也没有障碍。  发表于 2012-2-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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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2: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2-2-4 13:04 编辑

券商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LP基金的LP,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首期投资3亿元人民币联合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该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以战略性新兴行业为主,聚焦于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公共安全及现代制造业等领域。“国元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作为该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其日常运营和管理,该基金公司应严格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确保基金的投资收益。

券商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GP亦可,这种模式下,券商和上市公司自己也实际不用对LP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呗。

一、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概述 1、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拟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集团”)在辽宁省大连市共同发起设立广发沿海产业(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广发沿海产业(大连)基金(暂定名,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其中: 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拟由广发信德、辽宁成大、一方集团依次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550万元、1225万元、1225万元,分别各占出资比例的51%、24.5%、24.5%。 产业基金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计划首期募集规模初定为人民币20-25亿元;基金管理公司拟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不低于产业基金获认缴出资总额的1%;广发信德、辽宁成大、一方集团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次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2亿元、2亿元;其他有限合伙人目前尚未确定。

至于这样的LP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后,相关券商能否担任保荐机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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