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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证券法的“应当”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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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23: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三十二条如下:   
     第三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一般意义下,“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关于这条法律的理解,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直接不组建承销团呢?



最佳答案
2017-6-11 11:15:55
个人意见:

需要的,这里是指证券票面总值,不是说募集资金总额,例如股票票面价值都是1元,超过5000万股的不是特别多的,因此,经常都么有组建承销团。
发表于 2017-6-11 11: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个人意见:

需要的,这里是指证券票面总值,不是说募集资金总额,例如股票票面价值都是1元,超过5000万股的不是特别多的,因此,经常都么有组建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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