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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中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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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1: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讲到:(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该被重组方已被列入合并范围,体现在申报报表中,也还要提交上述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8: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是不理解,有没有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兄台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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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1: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提供被重组方一整套会计资料,如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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