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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发行人与拟投资项目业主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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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8: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神:企业债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复,但发行人与发债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批复业主不一致,是否有文件确定两个主体不一致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7-7-5 11: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债的时候把资金用途说清楚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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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5 1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7-5 11:03
发债的时候把资金用途说清楚就可以啦。

现在投资方需要我们找出相关的政策依据,找了半天找不到啊,现在到处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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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3: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是发行人并表子公司或者发行人是出资人的这种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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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14: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braveheart555 发表于 2017-7-6 13:04
业主是发行人并表子公司或者发行人是出资人的这种情况下可以

有什么文件或规定来支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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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09: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阳 发表于 2017-7-6 14:48
有什么文件或规定来支撑吗

咨询过中债登审核老师的,而且发改委内部有审核要点 最近发改委针对企业债的培训也有讲 北京 广州已经举办好几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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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6: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可放宽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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