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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两法律规定不一样,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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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5年内 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 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 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 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两个地方关于募集资金变更,批露资金变更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的比例,一个是“总额” 一个是“净额”,到底以那个为准?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下疑惑,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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