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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六、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我想求教的是:
1、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否说明将来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都不再需要对收购日前的会计期间进行模拟合并了?
2、这一条是否涉及到追溯调整,比如2010年完成合并的,当期是按照模拟合并计算,但未来申报时候如果2010年及以前涉及报告期是否要按照上述原则调整为不包含模拟合并的报表?
PS 虽然意见稿中“十四、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但编制合并报表是否涉及模拟合并本身就是对合并日前的过去事项的确认,所以我个人看法可能还是要调整以前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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