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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资产的返还而不需要国有资产的招拍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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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企收购民企90%股权,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后,民企自然人股东又反悔阻挠企业正常运营,主张国企收购违约、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合同。现合同解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资产的返还而不需要国有资产的招拍挂程序?请各位大侠指教.............
发表于 2012-2-8 16: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要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很复杂,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通过司法程序的话,就不用招拍挂了;若因合同不生效而解除的话,也不用走这个程序。但若前面两者都不是,则应视为国企股权转让行为,得按3号令办理。
个人的理解,希望律师专业的同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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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7: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1、若民企主张撤销合同并得到支持的生效判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有特定的法律事实认定,不容易主张),则适用依据判决撤销工商登记,不适用国资转让;
2、若上述未能得到主张,要求收购原先持有的股权则系另一法律关系,适用国资转让,需要履行国资主管部门批复、评估、产权交易中心招拍挂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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