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目前关于借壳上市配套融资的规定不一,难以理解,请大家讨论一下:
法律依据:今年8月份颁布的《关于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规定: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媒体报道:今年新证监会主席上任后对于借壳上市日趋严厉,在十一月份,主流财经媒体均大幅报道了“借壳上市禁止配套融资”,主要内容是:据多家投行人士介绍,监管层强调了借壳上市不允许配套融资;最近12个月内承诺未实现的,不能配股、公开增发;最近一期末有较大金额财务性投资的,不适合公开增发,可配股、定增。 最新例子:最新披露的蓝帆塑胶股份交易的方案为:蓝帆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蓝帆集团持有蓝帆化工75%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9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25%。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蓝帆股份向不超过9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郑州煤电亦同;
问题:究竟借壳上市是否允许配套融资?(2)借壳上市同时进行的定向增发和配套融资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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