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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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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6: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1。甲以其所有的上市公司A股通过结算公司办理了向乙质押的手续,甲乙之间没签订质押合同,则乙的质押权不成立
[注:此题有争议,发到这里是希望如果出题人能看到,就不要拿这些来难为我们拉,哈哈]
选择
2。甲以其合理对价,正当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乙将其赠于丙,丙在金额后加了个零后背书转让给丁[丁给予对价],丁将其质押给戊,并与戊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没有登记,后丁借口银行要查账,将该票据索回,则
a.戊的质押权不成立
b.戊的质押权成立,但质押金额比该票据上的金额小约10倍
c.丁与戊的质押合同无效
d.丁要求承兑时,承兑行可拒绝承兑
e.若该票据被丁遗失,则马英八先生或陈火扁先生拾到该票据,应通知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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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6: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抵押权成立。
2、d.丁要求承兑时,承兑行可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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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6: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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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合同生效是在主合同生效基础上,或者说质押合同的附条件成就合同,所以现在无质权,合同未生效
从登记结算公司或工商局,无主合同及从合同,不会办理质押,同时现有合同,后有质权,楼主出题过于荒诞
2。甲以其合理对价,正当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乙将其赠于丙,丙在金额后加了个零后背书转让给丁[丁给予对价],丁将其质押给戊,并与戊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没有登记,后丁借口银行要查账,将该票据索回,则
a.戊的质押权不成立  没取得质物 自然无资权
b.戊的质押权成立,但质押金额比该票据上的金额小约10倍 票据编造 可对其前手丙 丁 求偿
c.丁与戊的质押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 只是无资权
d.丁要求承兑时,承兑行可拒绝承兑  自然拒绝承兑  向其前手求偿
e.若该票据被丁遗失,则马英八先生或陈火扁先生拾到该票据,应通知丁领取 质权人未戊 自然还戊

[ 本帖最后由 zsurichard 于 2008-12-14 16: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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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7: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kywalker66 的帖子

同意2楼,就题论题,不考虑三楼所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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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7: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汇通天下628 的帖子

本身完全就是无效合同行为,无效合同本身就无效,何谈权力呢,譬如近亲结婚,打了结婚证,但他们的婚姻权受保护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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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4 17: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就第1题做下说明:如果考试真出了这题,我不得不选
抵押权不成立
原因在于现有证券法律法规规定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权不成立,而物权法不将合同效力作为质押权成立的前提。相信律师朋友们都知道这个争议点。只能是先在这里呼吁下,考试中别出这种烂题了,要么就是故意考验我们年轻干部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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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7: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th_001 的帖子

关于此题的看法,先声名我不是律师

目前有些法律法规确实出现乌龙现象,比如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条款与担保法中的规定;

但就此问题,我倒不认为又出乌龙,物权法没做规定,不能就理解无需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公司法没规定的东西,我们不是都能从司法解释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找到吗,也相应依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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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4 17: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zsurichard 的帖子

这个的确是有争论的问题,而且可能以后证券法律法规要向物权法靠拢,原规定不太合法理。动产质押,关键在于转移占有,而且现在质押合同也不在是实践合同了,也就是说合同与质押权相分离,目前唯一没改的就是证券相关的法规了(就我所知),承销和基金的教材我一拿到就看到了这个问题,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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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7: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th_001 的帖子

呵呵 俺是学财务的 对法律一窍不通啊 请继续出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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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以其所有的上市公司A股通过结算公司办理了向乙质押的手续,甲乙之间没签订质押合同,则乙的质押权不成立
股权出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的股权质押不以合同(基础关系)为成立要件,因此质权已经成就,此题错误
选择
2。甲以其合理对价,正当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乙将其赠于丙,丙在金额后加了个零后背书转让给丁[丁给予对价],丁将其质押给戊,并与戊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没有登记,后丁借口银行要查账,将该票据索回,则
a.戊的质押权不成立【票据出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因此戊具有质权,但是戊的质权因为未登记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选项错误】
b.戊的质押权成立,但质押金额比该票据上的金额小约10倍【前手取得的票据有瑕疵,戊属于善意,其所取得的质权为票据记载的全额,此选项错误】
c.丁与戊的质押合同无效【丁与戊的质押合同,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为生效要件,此项错误】
d.丁要求承兑时,承兑行可拒绝承兑【丁要求兑付时,因为丁属于善意有对价取得,其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瑕疵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是银行可以以票据的瑕疵即“对物的抗辩”,拒绝向丁支付票据伪造的金额,此项正确】
e.若该票据被丁遗失,则马英八先生或陈火扁先生拾到该票据,应通知丁领取【此项所述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占有人不具有对物的权利,因此应该通知丁领取,返还权利人,此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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